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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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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育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金的利息、滞纳金等构成: 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等。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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