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订生育保险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生育保险工作;
(三)依法监督检查各项生育保险政策落实情况,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二)协助地税部门征收生育保险基金;
(三)按照规定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四)拟定生育保险业务流程和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核准支付程序;
(五)核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职工生育保险金;
(六)开展生育保险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七)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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