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补贴;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从缴费次月起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新参保的职工必须同时缴满6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后,从次月起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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