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扩大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改变农民工的弱势地位。若要降低农民工工伤维权成本就必须改变农民工维权的弱势地位,因此扩大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是十分必要的。
例如,法律应补充规定,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必须自职工受伤之日起支付其医疗费用,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若不属于工伤,再停止支付,已支付的由受伤职工返还。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医疗费用的,工伤职工可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对用人单位必须严厉惩处,以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治疗。
再次,简化工伤维权程序,方便农民工维权。要降低农民工工伤维权成本,简化工伤维权程序是关键。改变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一调一裁二审”模式为“一调二仲裁”和“一调二审判”双轨并行模式,方便农民工维权。
例如,在法院诉讼模式下,取消劳动仲裁作为法院受理劳动纠纷案件前置性程序的规定,劳动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到法院按照普通民事案件提起诉讼。无论在哪种模式下,都应将工伤伤残等级的认定交由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完成,且规定其作出的伤残等级认定书只能作为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的证据之一,以避免工伤及其伤残等级认定中的不作为、乱作为。
最后,加强行政救济,减少农民工工伤维权障碍。降低农民工工伤维权成本,必须加强行政救济,不仅要预防、监管、执行,还要通过主动性的干预和相关措施来减少农民工工伤维权障碍。
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较所处的不利地位,他们很难从用人单位取得证据,尤其是用人单位面临高额赔偿的危险时,他们是不愿意给劳动者提供任何证明的,这种情况下强化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对方便农民工认定工伤就非常必要。
劳动保障部门应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只要农民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供初步证据,劳动保障部门即应进行调查,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有关材料的,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推定农民工的主张成立,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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