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举证责任的分配成为胜诉的障碍。
例如,大量的劳动争议都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行为引起的,而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安全设施材料等重要证据都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凭借自身的优势,往往拒绝提供原始资料或者仅仅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在这种情况下,让作为原告的工伤农民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是不切实际的。
第三,在执法上,力度不强,法律执行不到位。
我国劳动执法部门的人员配置太少,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力量无法与日益繁重的维权工作需要相适应。监督者的缺位,不仅导致劳动安全无保障,更重要的是使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安全保障是可有可无的,只要不发生严重事故就没什么麻烦。
加上某些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素质较低,在处理工伤问题上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导致我国劳动执法中存在执法人员主动性、积极性不强,执法力度不大的问题。
降低维权成本的法律途径
首先,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工伤维权成本高的源头在于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从而引发农民工为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拉锯战。因此要降低农民工工伤维权成本,就要落实工伤保险制度。
地方相关行政部门重视农民工工伤维权要从源头上做工作,最大化地减少农民工维权障碍,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对一些农民工集中的特殊行业,尤其是建筑业、制造业、采矿业,通过制度性及强制性的程序,保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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