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全国各地社保查询 > 正文
 
深圳市农民工社会保险情况评估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根据深圳市农民工基本情况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政策规定,深圳市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运行取得一定的成效,其中难免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这引起相关部门对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的深入思考。
(二)主要经验和取得的主要成效

  1、将农民工与户籍人口纳入同一社会保险体系,对农民工一视同仁,社保政策上公平对待,不歧视,不设置障碍。自1987年以来,深圳市企业工作的农民工就纳入了社会保险范畴。经过近20年的改革、探索和实践,深圳市已基本建立了不仅覆盖户籍人口而且覆盖农民工的完善的企业社会保险体系。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和享受待遇等方面,农民工与户籍人口在政策上基本一致,实现了四个统一: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征收,统一待遇。

  2、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立法。深圳利用拥有特区立法权的优势,先行先试,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障地方法规,使深圳的社会保障制度有法可依并处于全国的前列。

  (1)工伤保险立法。1993年12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是全国第一部工伤保险方面的法规,不分本市户籍员工还是农民工,都实行完全相同的工伤保险办法,首先解决了农民工最急需解决的人身安全保障,直到2004年1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生效,《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才完成其历史使命被取代。

  (2)养老保险立法。1998年市人大又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一次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权利,规定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只能将养老金转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当地没有社保机构的,一次性退给本人。从2001年1月起,市人大义修订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凡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退休以后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这在全国也是领先的。国发〔2005〕38号文发布后,深圳市己根据国家养老保险政策的新精神,着手对现行的养老保险特区法规进行修改。修改的重点是:做实个人帐户,完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长效机制;调整养老金计发办法,完善缴费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符合农民工特点的摰徒统鰯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降低非户籍员工缴费基数下限,拟将非户籍员工缴费基数的下限标准调整为职工本人实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引导农民工注重长远利益,强化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障功能。深圳市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已上报市政府,待通过后可颁布实施。

  (3)医疗保险立法。1996年5月深圳市政府颁布《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规定本市户籍员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2003年5月,深圳市政府颁布《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农民工经单位申请,也可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且不分本市户籍员工还是农民工,都可以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降低了企业缴费负担,大幅度提高了医疗保险待遇。2005年3月深圳市政府又出台了《深圳市劳务工合作医疗试点办法》,既解决了农民工的住院问题,又解决了门诊问题,在全国也是领先的。今年又在对劳务工合作医疗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准备建立劳务工医疗保险制度,面向所有的非深圳户籍员工,并提高门诊和住院待遇水平。

  3、大力推行关爱农民工的各项活动。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圳市采取宣传、动员、检查等手段,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进行扩面征缴,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尽量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工伤预防宣传,开展工伤预防宣传月活动,落实市、区两级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与安全监督等部门联合开展了工伤事故高发企业大检查,深圳市工伤事故快速上升势头得到遏制,致残事故下降。

  四、深圳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深圳市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保障在深圳市就业农民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深圳市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城镇社会保险门槛高,操作缺乏灵活性

  在农民工参保问题上,企业和农民工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由于承担国有企业历史债务负担等问题,现行各地城镇社会保险费率普遍很高(用人单位大致为35%,个人大致为10%),如果直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企业和农民工普遍感到负担太重,这是一个核心的关键问题。农民工收入普遍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一般都达不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另外,根据深圳养老保险规定(139号令),职工工资低于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企业必须按照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于企业的缴费基数高于实际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收入,企业用工成本升高,企业宁可拿一部分钱直接支付给个人而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而一些统筹地区要求农民工必须同时参加几项社会保险的做法,也加大了参保难度。

  (二)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移接续,农民工参保后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农民工的流动性、不稳定性和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直接发生了冲突,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衔接途径不畅通,不同统筹区域之间由于制度设计不一致,社会保险关系难以有效接续;另外由于农村大多数地区没有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政策在城乡之间无法衔接和协调。尤其在养老保险问题上,农村户籍的农民工没有相应的机构接收管理其转移的养老保险基金。因此,农民工离开时,其养老保险难以处理。如果不允许农民工退保,其参保积极性将会受到很大的打击,不参保现象将普遍存在。允许退保,农民工参保后立即退保、为退保而集体上访现象普遍。虽然在社会保险征缴条例中,对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个人账户转移做了明确规定,但由于资金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异地转移也就无法实现。这既导致农民工的不满,影响社会稳定,又加大了社保管理机构的管理成本,也影响社会保险政策的推行。

  五、对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的几点思考

  (一)采取分类分层的办法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

  一是对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相对稳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险体系;二是对就业相对不稳定的、流动性大的农民工,研究有区别的保险制度。按照先工伤、大病,后养老的序列,为农民工逐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而非捆绑式参保。

  (二)建议加快出台《社会保险法》

  从全国来看,社会保险立法层次较低,一些制度和政策规定主要由劳动保障部和地方人大法规制定,且很大一部分为地方立法,这对企业实行全员参保缺乏权威性,不利于农民工参保。

  (三)修改完善现行政策

  国务院5号文件已经提出参保的原则和建议劳动保障部逐步统一规范农民工与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政策;取消农民工退保政策,规范完善转移接续办法,建立社会保险接轨机制。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