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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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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前,根据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现行状况和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现状的原因分析,可总结出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对于农民工的人身权益的保障和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现状究竟怎样?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险不如人意的原因又是什么?我们究竟选择什么样的模式和路径来构建与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这正是本文所要探索与研究的问题。

  一、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现行状况

  (一)参保率低,总量偏少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2005年人口抽样调查统计资料和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调查资料,江苏省籍农民工约为402万人,占江苏省城镇就业人口的近20%。2005年末全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是950.6万人,农民工是148.3万人,总参保人数的15.6%,占当年全省农民工总数的16.4%。同年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为43.6万人,占参保职工人数的5.3%,占农民工总数的10.8%。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105万人,占总参保人数的14.1%,占农民工总数的26.1%。显然,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少、比重低。

  (二)险种不齐,分布不均

  我国目前城镇社会保险的险种有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但目前农民工参加的险种是不完整的,且大部分是被动的。有的由于地方政府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力度加大,部分农民工参加了养老保险;有的企业出于安全成本的考虑让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真正全部参加所有社会保险险种的农民工是微乎其微。其中,在外商、港澳台企业工作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比重较高,分别达到了56.2%、55.5%、46.1%。而在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比重明显较低,仅分别为7.2%、9.3%、3.4%;灵活就业的农民工也如此,参加社会保险的比重也分别为10.5%、13.2%、1.5%。

  (三)政策缺陷,实施乏力

  我国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并没有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到了上世纪90年代,各地政府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作为构建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并在具体参保问题上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大部分地区在农民工的参保问题上,采取了与城镇职工实行统一制度,分别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部分地区还制定了允许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一起自主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应该说,这些制度和办法在一定范围内还是发挥了一些作用,但是,其缺陷也是明显存在的。主要表现在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缺少针对性和灵活性;参保门槛偏高,超越了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的承受能力,且社会保险关系和基金不容易转移,加上部分地区经办机构的利益因素和管理方式,也人为地加大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困难。而政策实施的乏力,一方面是法律依据不足或者立法层次偏低,且缺少强制性措施,另一方面现有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本无力去全面实施。

  (四)观念模糊,需求不实

  农民工是一个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边缘性群体,或者说是一个由农民向产业工人转移的过渡性阶层。这一阶层来自农民,而又超越了农民的局限性,其群体特征具有双重性和矛盾性,他们身上有现代产业工人的素质,但同时也少不了原有农民的影子。就社会保险而言,农民工本身就没有准确的概念,对于未来的工作与生活也是同样模糊,总有这样或者那样的临时观念和短期行为意识。在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眼里,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个人缴费部分,只会减少收入,增加生活负担。本来较低的工资收入水平只能勉强维持生活和再生产的需要,如果再抽出一部分收入用于不确定的预期,实在难以承受。所以,就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更没有参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少数企业甚至出现农民工集体要求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申请。这实际上反映了农民工在社会保险问题方面认识上的误区。

  二、农民工社会保险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历史因素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广大农村实行的是以生产队或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的经济体制,劳动力和土地等生产要素都被封闭在区域集体经济组织之内。广大农民没有自主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包括寻求就业,外出打工的自由,只是被束缚在土地上。这段历史虽然已经结束了,但其影响力还没有完全消失,特别是它的惯性还在继续。农村中剩余劳动力要顺利实现向城市转移,有赖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有赖于城乡统筹政策的继续深化,有赖于城市企业的就业需求的持续增长。农民工参加城乡一体化的各种社会保险,同样面临困难和阻力。

  (二)户籍因素

  落后的户籍管理制度,强化了城乡分割,农民进入城市,成为农民工,却没有得到制度的有力保护。而依托在户籍管理上的附加功能,又人为地隔离了城乡劳动者的融合,并制约了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进程。

  (三)法律因素

  法律的空白或者疏漏,造成了无法可依,而有限的法律法规,由于执行或者执法不力,致使法律失灵,法规走样,农民工参保处境艰难而且尴尬。我国现有外出务工农民也即农民工已经是数以亿计。但是,农民工作为城市社会的一个特殊阶层,至今没有被现行社会的法律制度所认同和确立。农民工这一群体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来保护。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应当包括农民工,但是由于过于笼统、原则,特别是缺少针对农民工权益特点的具体规定,农民工权利得不到有力地维护。

  (四)政策因素

  现行的政策设计导向,忽略了农民工利益的存在。社会保险政策本身就存在严重的缺陷,特别是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支付等环节上的人为障碍,给农民工参保设置了太多的麻烦和不便。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非但不能享受其劳动的成果,甚至无法被城市所接纳而成为城市社会的成员。不论是城市发展规划和社会安排,还是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法律服务等等,都没有将农民工这一越来越大的群体列入范围。农民工还游离于城市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系统之外。

  (五)文化因素

  不良或狭隘的企业经营理念,加剧了对农民工的排斥,企业经营者的短期行为破坏了企业文化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建立。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意识丧失。对员工特别是处于弱势的农民工,不讲尊重,不讲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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