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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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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附加个人意外烧烫伤保险条款、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应补交保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保险人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中的未成年子女因结婚或超龄等原因不再符合本条款释义中的“未成年子女”定义的,投保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其资格丧失之日零时起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投保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自其资格丧失之日零时起之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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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少儿意外险?

不同年龄,不同阶段选择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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