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投保人未满期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