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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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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附加个人意外烧烫伤保险条款、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为本人或他人投保本保险。投保人为他人投保的,必须对该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并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

  第四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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