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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的“必保”与“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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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针对重大疾病保险建立了第一个行业规范性操作指南——《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的出台使保险公司今后在制定重大疾病保险时有明确依据和责任。
  我国针对重大疾病保险建立了第一个行业规范性操作指南——《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的出台使保险公司今后在制定重大疾病保险时有明确依据和责任。
 
  根据《规范》,保险公司销售的重大疾病保险,所承保的疾病范围必须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六种核心疾病。对于其他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但合同中涉及到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必须使用标准定义。
 
  另外,《规范》还列出了包括“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等8类行为作为除外责任。但《规范》特别强调,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列出的除外责任不能超出这一范围。
 
  一、25种疾病的名称如下: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二、6种必保疾病: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三、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四、重大疾病保险的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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