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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投保人因未如实告之遭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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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经常会搬出“投保人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等免责条款,拒绝向投保人理赔。以下就是具体的案例,希望对消费者有所启发。

  投保人如果在保单上签字前隐瞒了既往重大病史,在理赔时,不仅拿不到赔偿金,保费也会白交了。昨日,记者从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位王姓女士就因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之自己的病情,在拿到保险赔偿后又不得不把8万元保险赔偿金退了回去。

  2005年1月,王女士因病于天坛医院做了良性脑肿瘤开颅手术。由于她曾在2002年12月向北京平安人寿投保康乃馨保险,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经审查后赔偿王女士8万元。

  然而保险公司随后发现,王女士曾于1990、1994年两次入宣武医院接受开颅手术,而上述情况王女士在投保时均未向保险公司告知。因此,保险公司将王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其退还保险金。

  根据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保险合同及平安康乃馨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其中第九条“如实告知”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公司还提供了王女士签字的人身保险书。这份投保书在保险公司询问项目中,“过去10年是否有住院检查或治疗”一项中,答案选“无”;“有无发现癌症、肿瘤、新生肿块及其他良性或恶性情况”一项中,答案也是“无”。

  王女士辩称,投保时曾向为其办理投保事宜的该公司业务员杨某告知既往病史,但是杨某告诉她以前住院做过手术现在也可以投保。而且,杨某未向其说明投保书的具体内容,有关健康状况的调查内容她也没看到,全是杨某代她勾选的。

  但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焦点在于王女士是否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王女士即使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其将既往病史口头告知了保险公司销售代表,也不足以对抗投保书中将健康告知内容的书面选项,在认定王女士是否对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时,以投保书的书面内容为准。最终,法院判令王女士退还保险公司保险金8万元。

  尽管如实告之这一保险的基本原则被强调了多年,但投保人因未如实告之而被拒赔的事件还是屡有发生。法律人士表示,由于法律意识不强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使得许多投保人不能在意外发生时获得他们认为“应得的”赔偿,也造成了许多社会纠纷。建议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对保险公司如实告之,同时应该仔细研究保险条款,出现问题时要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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