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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医责保险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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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黑龙江省医疗责任保险全省统保哈市辖区参保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保单生效,同时启动我省参加医责险统保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调处工作,并首先在哈尔滨市试点实施。

  17日,记者从黑龙江省卫生厅组织召开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与医责险项目启动新闻沟通会上获悉,6月20日,我省医疗责任保险全省统保哈市辖区参保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保单生效,同时启动我省参加医责险统保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调处工作,并首先在哈尔滨市试点实施。为此,黑龙江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田景斗、黑龙江省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主任李笑雷作现场解读。

  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需参保医责保险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

  多年来,医疗纠纷的处理一直是困扰医疗机构的重大难题,也成为影响我省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过去,化解医疗纠纷主要通过患者与医院自行协商解决的“私了”、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官了”和通过法院民事诉讼解决的“官司了”三个途径。

  “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理赔处理是站在公正的第三方立场,依据法律,依据事实,客观快速地调解处理。”田景斗介绍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和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的及时化解。目前,多数省市试点已取得成功经验的医疗纠纷处理创新机制,如北京、天津、上海、海南等地。

  田景斗表示,经医调委调解达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和公信力,可以有效避免和解决“患者与医院自行协商解决模式”中可能存在的随意性较大、公平性不够、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协商解决成功率低及任何一方都可能发生反悔等问题和法律风险,也避免和解决了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纠纷处置中因为同医院的特殊关系所带来的困惑。

  据悉,在实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同时,我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赔处机制。卫生行政部门在全省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推行全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其它医疗机构可自愿参加)。参保医院因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等形成的民事赔偿责任,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该项工作将于6月20日正式启动,届时,患方当事人将依据人民调解协议,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

  黑龙江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理赔处理服务体系实现全省全覆盖

  我省建立的黑龙江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理赔处理服务体系,主要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两大服务组织构成,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流程开展工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其中省医调委负责调解全省各市(地)医调委未能调解成功的、并且双方当事人要求进行省级调解的疑难医疗纠纷案件。市(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市(地)辖区内参保医疗机构的一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投诉的接待、咨询、初步调解,现场医疗纠纷及经市赔处分中心调处后双方对赔付有异议的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县级医疗纠纷调解组织负责本县参加全省医疗责任险统保的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调解和赔处工作。

  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也分为省、市、县三级,其中,省赔处中心将按程序组织好评定委、合议委的评定合议工作,并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对接,实现快捷准确的理赔服务。市(地)医疗纠纷理赔处理分中心负责本市(地)辖区内一万元以上(不含一万元)医疗纠纷索赔案件调查、取证、形成卷宗工作,快速、准确地为省赔处中心提供评定、合议的事实依据。县级医疗纠纷理赔处理组织负责本县参加全省医疗责任险统保的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案件赔处工作。

  田景斗解释说,目前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理赔处理服务体系的构成,实现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工作的无缝对接,基本实现了我省医疗纠纷调解和理赔处理工作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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