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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一生”终身住院医疗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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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产品特点:储蓄健康,终身无忧;医疗帐户,享用终身;身故保障,关爱生命;两险兼备,四重呵护;一次核保,惠及终身;重大手术,50倍津贴;住院津贴,定额给付;重症监护,2倍津贴;人性设计,无免赔日;老少皆宜,保额自选;补贴形式,有力补充。

  产品特点

  储蓄健康,终身无忧;

  医疗帐户,享用终身;

  身故保障,关爱生命;

  两险兼备,四重呵护;

  一次核保,惠及终身;

  重大手术,50倍津贴

  住院津贴,定额给付;

  重症监护,2倍津贴;

  人性设计,无免赔日;

  老少皆宜,保额自选;

  补贴形式,有力补充。

  关爱一生”产品简介

  “关爱一生”终身住院医疗保障计划由国寿关爱一生终身寿险和国寿附加关爱一生长期健康保险组成。选择“关爱一生”保障计划,相当于在保险公司建立了一个终身住院医疗补贴账户,帐户总额就是您选择的保险金额,每次住院,您都可以从帐户中支取津贴,作为社保以及其它报销方式的有力补充,账户余额还能够作为身故保险金返还。

  保险利益

  关爱生命

  被保险人身故,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终身寿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健康储蓄

  选择“关爱一生”保障计划,相当于在保险公司建立了一个终身住院医疗补贴账户,发生住院、重症监护和重大手术,可以从“账户”中支取住院保险金+重症监护保险金+重大手术保险金。

  一次核保,惠及终身

  只要被保险人投保时通过公司核保,就可以享受终身保障,不会因为发生住院或年龄原因而失去保障

  两险兼备,四重保障

  每日住院津贴=终身寿险基本保额/1500

  住院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每日住院津贴

  重症监护保险金: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每日住院津贴×2

  重大手术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50

  身故保险金:有效保险金额=终身寿险基本保额-住院保险金、重症监护保险金、重大手术保险金累计已领取的保险金额

  注:重症监护保险金与重大手术保险金在住院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

  重大手术保险金一次性给付,住院保险金和重症监护保险金按日给付,没有免赔日。

  投保规则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1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者

  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

  交费方式:年交、月交

  交费期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

  交费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不得超过70周岁

  投保示例

  每年交纳3872元,终身享受12万人身、健康双重保障

  家庭背景:王先生,男,30周岁,希望得到人身风险保障,同时希望在人生的不同阶段生病住院时都能够享受住院医疗补贴保障

  投保方案:投保国寿“关爱一生”终身寿险及长期健康险

  选择保额12万元,20年缴费

  年交保费:年交保费3872元,20年共交77440元,可以享受12万元的保障

  住院保险金:80元/天

  重症监护保险金:160元/天

  重大手术保险金:4000元

  身故保障:12万元-累计领取的保险金总额

  责任免除

  主险: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按有效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

  附加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住入重症监护病房或接受重大手术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二、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自伤身体;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先天性疾病、先天畸形、先天缺陷、遗传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八、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雪、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或训练期间;

  十、怀孕或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堕胎、避孕或绝育手术;

  十一、牙科治疗、屈光不正矫治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

  十二、一般健康检查、疗养或静养、生活护理、康复治疗、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十三、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后遗症的治疗;

  十四、变性手术、美容手术、矫正手术或整形手术;

  十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主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占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按主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占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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