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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福寿安康终身健康保障计划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新华人寿的“福寿安康”终身健康保障计划,保35种重大疾病,先行赔付解决医疗费高的问题;保额分红,让健康账户升值,一定程度上满足日益高涨的医疗费用的需要。

  产品特色

  福幸福——分期投入获取丰富保障,长期储备实现持续价值

  寿长寿——保障长及一生,终身保额分红,身价不断增长

  安平安——保障周全,物超所值,涵盖35种重疾,并有癌症关爱及身价保障

  康健康——重疾一经确诊,立刻全额给付,人性设计专为打造健康人生

  产品基本信息

  主险——福如东海A/C款终身寿险(分红型)

  附加险——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6个月——65周岁

  交费期间:3、5、10、20年

  保险期间:终身(附加险须与主险同时投保)

  保险利益

  主险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附加险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如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则不受上述一年的限制,本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本公司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时,对于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项下的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只给付其中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可选责任

  可选责任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可选责任约定后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变更。

  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的,本公司除按前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

  案例演示

  王先生30岁

  选择福寿安康终身健康保障A计划,在投保时选择癌症特别关爱金可选责任(给付标准为主险基本保险金额的50%)。

  险种名称

  交费期间

  保险期间

  基本保额

  年交保费

  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

  20年

  终身

  10万

  3400元

  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年

  终身

  与主险共用10万保额

  1200元

  首年保费合计

  4600元

  若不选择可选责任,则首年度保费合计为4000元

  1.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一年内:确诊初患35种重疾其中一种,给付附加险保费的110%,即1200元×110%=1320元,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生效一年后:确诊初患35种重疾其中一种,给付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终止,同时给付主险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现金价值+终了红利;

  因意外伤害导致患35种重疾其中一种,一经确诊即给付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终止,同时给付主险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现金价值+终了红利。

  2.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

  合同生效一年后:确诊初患恶性肿瘤,在给付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5万元。

  3.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0%+实际交纳的主险保费,即10万元×10%+3400元=13400元;

  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终了红利,即10万元+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终了红利。

  责任免除

  主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附加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风险提示

  本组合主险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组合主险产品采用增额红利方式进行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或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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