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
根据《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1试行版)的通知》,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支付时将分为甲、乙、丙和自费四类。甲类项目为临床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乙类为同种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中相对较贵的;丙类主要为现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项目。
我市规定,甲类项目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的比例支付;乙类诊疗项目个人需先支付10%后,再按照规定的比例支付;丙类诊疗项目个人需先自付15%后,再按照规定的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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