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由本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及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四、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住院就医者,经本公司同意续保的,其住院补贴保险金根据住院实际发生时间,按原保单和新保单的保险金额分别计算。
第十条身体检查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指定医师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的终止
一、基本险合同有效期间,本合同不得退保。
二、基本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释义
指定医院: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本公司指定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急诊观察室、其它非正式病房或挂床住院。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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