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一、人身保险附加住院补贴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基本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基本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条款、声明、批注、批单、健康告知书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二、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适用基本险合同的约定。
第二条投保条件
一、投保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个人人身基本保险或持有本公司有效基本险合同的一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本合同应与基本险合同同时投保,或于基本险合同的生效对应日投保。
第三条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后,如基本险合同继续有效,经本公司同意且投保人按期续保并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对初次投保或本合同失效后再次投保的被保险人均实行六十日的健康观察期,按期续保者无健康观察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含六十日)为健康观察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时,本公司从被保险人住院的第一天起开始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住院补贴保险金每天每份人民币五十元,每一有效保险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一百八十日。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时,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受到伤害、患病住院;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因精神病、精神分裂、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有效驾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六、投保前已经存在的疾病、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
七、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八、被保险人妊娠、安胎、流产、分娩(含剖腹生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九、美容手术、外科整形、先天畸形矫正、牙齿治疗及手术;
十、视力矫正手术、视觉及听觉检查、助听器及配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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