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上述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最多投保五份,每份保险金额总计人民币九千元。
一、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年龄对应的费率计算。无论基本险合同采用何种交费方式,本合同投保或续保时均需一次交足全年保险费。
三、续保保险费应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年龄对应的费率计算。投保人应在基本险合同生效对应日后十日内,汇同基本险保险费(趸交除外)一同交纳。
四、本公司有权调整本合同的保险费,经调整的保险费将通知投保人,自续保起适用。投保人若不同意调整续保时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七条受益人
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于出院后三十日内,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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