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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允诺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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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许多保险公司都提出了“理赔时限”的允诺,不少公司还打出了快速理赔的牌子。那么,保险公司对理赔时限的承诺有没有法律效率呢?

  2.反之,如果“理赔时限”允诺不构成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义务,那么,对于保险公司仅有道德层面的约束力。

  “理赔时限”允诺

  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应当注意到,即使“理赔时限”允诺构成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义务,保险公司履行这类有关期限的合同约定义务是附带明确前提条件的:(1)数额限制;(2)资料齐全(最重要的前提条件、阳光产险还附上了“无异议”)。按照这种约定,被保险人一方如果要求保险公司在其所宣称的时限内赔付,必须先满足保险公司一方所提出的、涉及损失数额、索赔资料等的前提条件。

  1.保险公司所宣称的理赔时限的起算点,是从索赔一方已满足“小额赔付”“资料齐全”“资料齐全无异议”等前提条件后开始的。

  2.“万元”“5000元”“3000元”等具体数额限度标准的满足,表明双方已完成出险通知、现场查勘验险、估损定损等环节且无异议,但这些环节所需时间会因具体个案情况不同而长短不定。

  3.“资料齐全”“资料齐全无异议”本质上并无区别,都要求“齐全”,而“齐全与否”则需要经过认定(保险公司居于主动)和认可(双方达成一致)的过程。

  4.在认定索赔一方是否已满足“资料齐全”的问题上,保险公司有一定的主动权,诸如资料范围、类别等。此外,根据《保险法》第22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保险公司依法还有“一次性要求索赔一方补充资料”的权利。这些都能延迟约定理赔时限的起算。

  5.满足“小额”条件需要时间,满足“资料齐全”条件也需要时间,且其中某些时间耗费并不在保险合同双方的可控范围之内(比如: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报告等)。

  6.索赔一方在看到该类广告时,可能更为关注的是“1天”“当天”“1小时”这类具体数字,会有意或无意地淡化对“小额赔付”、“资料齐全”这类同样需要耗费时间且还有可能产生争议的理赔关键前置程序和限时理赔前提条件的理解,从而产生误解(比如,完全忽视数额限制、资料要求等前提条件会误解为时限从保险事故发生时起算,忽视“资料齐全无异议”以及“保险人一次性要求补充提交资料权”会误解为时限从保险人收到索赔方提交资料时起算)。

  所以,对保险公司的允诺中“1天”“当天”“1小时”的时限,应做全面理解,保险消费者不要忽视了“小额赔付”“资料齐全”这些关键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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