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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理赔 法律分析“理赔时限”允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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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理赔时限”允诺是保险公司所打出的商业广告,保险公司希望通过此举强化社会大众对于自身服务的认可,并最终选择自己而不是别的保险公司投保。所以保险消费者不要忽视了“小额赔付”“资料齐全”这些关键前提条件。

  在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不少保险公司打起了理赔牌,为理赔设时限。如平安产险提出“万元以下,资料齐全,1天赔付”、人保产险提出“5000元以下,资料齐全,1小时通知赔付”、阳光产险提出 “3000元以下,资料齐全无异议,当天赔付”。这些“理赔时限”允诺在网络上、户外均可以看到。那么,上述“理赔时限”允诺的性质是什么?“理赔时限”允诺是否构成保险人的合同约定义务?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如何?如果保险公司违反该允诺,被保险人可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为了明确上述问题,笔者对于此类允诺进行法律分析,以抛砖引玉,和业内人士探讨。

  “理赔时限”允诺

  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

  (一)“理赔时限”允诺属于商业广告

  《广告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理赔时限”允诺从性质上看,是保险公司委托广告中介、通过各类媒体介质所打出的为了向社会大众通过强调自身服务进而推销自己保险产品的商业广告。

  (二)“理赔时限”允诺属于要约邀请

  1.商业广告一般属于邀约邀请

  《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理赔时限”允诺属于要约邀请,不构成要约

  前面提出“理赔时限”允诺是保险公司所打出的商业广告,保险公司希望通过这样的商业广告来强化社会大众对于自身服务的认可,并最终选择自己而不是别的保险公司投保,这种“理赔时限”允诺属于要约邀请。

  作为商业广告的“理赔时限”允诺不构成要约。这是因为“理赔时限”允诺对于保险标的、承保险种、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内容均没有确定,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以及保险责任的承担没有重大影响,不满足“意思表示的内容具体确定”的条件,故不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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