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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和产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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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青岛市对生育保险规定的产假天数进行了调整。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由原来的90天增加为98天。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青岛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本市就业的外国籍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参保后可享受分娩医疗费用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津贴。外国籍职工最多可享受两次分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本市对生育保险规定的产假天数进行了调整。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由原来的90天增加为98天。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均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市人力社保局特别提醒,参保职工在本市或外埠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在境外的医院就医的,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不能报销,但是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据了解,在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本市参保职工需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埠户籍职工需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计划生育服务证明办理办法:参保职工可以到本市居住地(或本人单位在本市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专用联系单》。外地户籍参保男职工也可以单方办理《专用联系单》,享受30天的晚育奖励津贴待遇。

  据介绍,办理《专用联系单》时,外埠户籍参保职工需持本市社保卡(未发放社保卡的可持《医疗保险手册》或领卡证明)、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和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等相关材料,选择在本市居住地(或本人单位注册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

  领取生育津贴的女职工,须在生育前连续足额缴纳一年的社保费用。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与生育保险待遇处乔善骏处长参与在线问政,与网友交流“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方面的问题。据了解,我市已调整了生育津贴政策,个人津贴不再以本人当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也不是社平工资,而是改成“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在网谈中还有不少网友咨询生育保险的相关问题,“说要连续交满十二个月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应该是截止到怀孕还是生孩子的累计时间?”一名网友咨询说,如果连续缴费1年后又不缴费了,还能享受生育津贴吗?

  根据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上述“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的一年,如2012年9月份开始缴纳生育保险费,2013年9月1日以后生育即可享受生育待遇。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为职工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否则生育津贴暂停拨付。30岁以后生育第一胎,顺产产假158天,难产剖宫产产假173天。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生育津贴标准=当年度1月份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对应的参加生育保险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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