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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医疗保险搭上发展“顺风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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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大病医保将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本着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的原则,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2012年4月,新一轮医改出台后,中国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得到了相对切实的发展。据发改委统计数据显示,至2011年底,有超过13亿城乡居民参加了三项基本医保,覆盖率达95%以上。其中,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数已增至10.32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70%。然而,在医保覆盖率提高的同时,各类深层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愈发为大家所关注。如,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就是我国医保体系建设过程中一直存留的短板,参保(合)人在患重大疾病后仍需个人承担额度较高的医疗费用。为此,有关部门近期做出政策回应: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于2012年8月30日正式公布。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大病医保将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本着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的原则,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操作方面,《意见》规定:为了不额外增加参保(合)人的个人缴费负担,大病医保所需资金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以及新农合基金中划出。具体为,政府在制定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等基础上,通过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在自愿参加投标并中标后将以保险合同形势承办大病保险并自负盈亏。按现行规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将免于征收营业税。

  大病医保在我国部分地区已开展了不同模式的试运行,如“湛江模式”、“太仓模式”等。其特点优势等可归纳如下:

  清科研究中心分析认为,作为先行探索,湛江模式及太仓模式均于一定程度上为大病医保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提供了颇具价值的领头和借鉴作用。例如,湛江模式以基本医保为主、商业医保为重要补充。在提高医保服务水平、优化医保服务质量的同时,使得参保(合)人更得到了大病医疗费用方面的报销待遇,医保的深度也由此达到进一步开拓。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广州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人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平均支付比例已分别增至83.5%和70%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依次为49.5万元和18.4万元。

  相对于“基本医保为主、商业医保为辅”的湛江模式,将关注点更进一步地放在大病保障机制上的太仓模式则采取“政府主导、联合办公、专业运作、便捷服务”的方式,积极利用商业医疗保险领域的人力、管理信息系统、权威医疗审核专家队伍等多项专业化的相关资源,将基本医保与大病医保进行了有效融合。在对职工、城乡居民采取差异化缴费的基础上,实行待遇的公平化,以此促进其整个医保体系对弱势群体的相对倾斜,进一步体现出医保体系内的互助性,为社会经济的均衡发展提供了有效支援。出于对侧重点差异的考虑,在医保覆盖率已被大幅提高的前提之下,太仓模式对我国目前整体的医疗保障体系或将具有更高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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