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件
面包车失控学生2死20伤
高某是在那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小学生之一。高某的家长为其投保了
中国人寿(601628)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学生团体险和计划生育家庭
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高某能获得9万元的赔偿,但是保险公司最终只给付了22500元。
交涉无果,高某的家长起诉到朝阳法院,要求人寿北京分公司支付剩余保险金67500元及利息。
双方说法
家长:孩子一级伤残保险公司只按二级赔付
高某的家长称,2010年高某填写学生保险投保申请书。保险内容包括:意外事故/疾病身故的保险金额2万元,意外残疾/烧伤残疾的保险金额2万元,住院医疗(意外和疾病)的保险金额6万元,意外门诊的保险金额3000元,校园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1年8月31日24时止。
随后,保险公司向高某出具了学生保险凭证。《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载明:残疾程度为第一级的,给付比例为100%。
2011年3月20日,高某的父亲为孩子投保了计划生育家庭
意外伤害保险。其中载明,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公司根据残疾等级,按本合同项下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等。
6月2日早晨的交通事故导致高某一级伤残。高某的家长表示,根据约定己方应得到100%的赔偿,但保险公司只按二级伤残赔付,属于违约。
保险公司:校园外发生事故只赔22500元
保险公司称,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若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可以赔付,但高某系在校园外发生交通事故,故不能赔付校园意外伤害保险金。
根据保险公司委托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所做的鉴定意见书,高某的残疾程度只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二级第9项要求,只能赔付75%的保险金。
所以保险公司只赔付了意外残疾保险金和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金22500元。同时,保险凭证和保险申请书已经送达高某,保险公司已尽到说明义务。
争议焦点
焦点1
是否对保险条款做过说明?
在庭审中,高某的家长找来同村的3位村民作证。证人证明,投保是学校统一组织的,人寿北京分公司未就保险条款向高某进行明确说明。
高某提出,投保申请书由学校老师向其发放,其带回家给母亲签字,然后再带回交给老师,未曾收到保险条款,只看到了投保申请书。证人张某的孩子是高某的同学,张某也证实了上述内容,并称“投保过程中从未见过保险公司的人”。
人寿北京分公司则坚称,其已向高某交付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书与《索赔指南、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保险条款等相连,学生填写投保申请书后,公司从右侧撕下投保申请书留存,将左侧部分留存给学生家长。但未就其曾向高某送达保险条款进行举证。
该公司还认为,高某家长找到的证人与他同村,且彼此的孩子都是同学,故证言没有真实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