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律师还认为,在已经参保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假如公司为了加大对员工的保障力度,而继续为员工额外投保商业性意外保险,则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如果员工不愿意而强行购买是不合法的。《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社保局: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
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咨询服务热线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我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该公司未经员工同意,以购买意外保险的方式,扣除员工应得的工资,也损害了员工自由支配工资的权利,劳动者对于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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