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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人身意外保险理赔款应给旅游社还是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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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跟团外出旅游时,旅游社都会帮忙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对于旅游时发生意外,赔偿应给旅游社还是游客?相关人士表示,旅行社为游客上的人身意外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游客,也就是人身意外保险直接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原告李某称:2007年8月25日与北京市A旅行社签订了《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并交纳了旅游费用,参加该社组织的新马泰港澳15日游。9月4日旅游途中,由于司机在拐弯处急刹车,导致坐在后座的李某腰椎骨受伤。旅行社及时抢救并治疗,垫付了所有医药费,并请专人护理,李某表示感激,并且很快康复。现李某要求旅行社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0万元;另要求旅行社返还为其上的人身意外保险理赔款1万元,称人身意外保险是旅行社赠送给游客的,被保险人是游客,此款应支付给游客,现保险公司已支付给旅行社,旅行社就应返还给游客;另要求赔偿精神损害金2万元、其他交通费2000元、伙食费200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5000元、误工费12000元,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起诉到法院。

  旅行社辩称:由于旅行社司机的责任造成李某受伤,旅行社深表歉意,并且一直全力治疗,尽心照料。旅行社承担了李某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等一切花销,并且同意李某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及其他项目,但数额过高,请法院酌定。关于人身意外保险的理赔款,不同意退还,李某的人身意外保险是旅行社赠送给李某的,被保险人是李某,对此旅行社不持异议,但是人身意外保险赔偿的是李某的医药费,在此事故中旅行社垫付了所有的医药费,此款应冲抵医药费,依据《保险合同》第13条,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本合同中的医疗保险为医疗费用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保险)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故不同意返还给李某。旅行社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时,也是经李某同意并授权的。

  法院认为:李某与北京市A旅行社签订的《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依据《旅行社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旅行社作为经营者,在旅游过程中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旅行社在提供交通工具中,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服务,致使李某在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车上发生人身损害,因此旅行社应赔偿李某造成的损失,旅行社同意李某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人身意外保险理赔款,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旅行社赔偿李某人身损害共计12万元。评析

  李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旅行社条例》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旅行社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旅行社应当提示游客投保旅游人身意外保险。此案中,旅行社司机在行车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对游客李某造成人身损害,旅行社应当负全部责任,理应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此大家都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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