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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时一定要注意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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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意外保险是为投保人分担意外所造成的损失,为了让投保人得到真正的保障,保险专家提醒,在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时,一定要看楚免责条款,以避免不必的纠纷。

  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某旅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旅游安全保险协议,为旅业公司承办的旅游团人员保“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未向游客详细说明保险免责条款,没有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被游客周老师告上法庭。大足法院经过审理,近日作出判决,由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周老师赔偿保险金30315.34元(此款已扣减保险公司已赔偿的保险金12076.67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27日,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某旅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旅游安全保险协议,其中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旅业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其承办的旅游团人员向保险公司投保“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作为唯一的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供应商,根据该公司的保险条款承担保险责任,国内旅游5--10天,保险费10元,保险金额11.7万元(其中意外身故残疾或突发性疾病身故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及突发性疾病医疗1.5万元,丧葬费0.2万元);意外伤害残疾在相应保费的意外伤害保额内按评残等级给付;每次组团出发前,旅业公司填写投保清单,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再以传真方式发送至旅业公司作为保险凭证。

  2006年8月7日,周老师一行17人与重庆某旅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西安、银川、内蒙、山西双飞10日游的合同,旅游团出发时间为8月9日,结束时间为8月18日,共计10天9夜,旅游费用每人4100元,赠送旅行社责任险每人8万元,意外险10万元。合同签订后,周老师向旅业公司缴纳费用4100元。

  8月13日,旅业公司填写了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保险投保书传真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当日确认后用传真发回。就在这天,周老师在银川影视城游览时意外受伤,当即送宁夏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肩关节骨折,同月22日转入第三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同年9月2日出院。

  2006年9月19日,周老师将住院治疗的费用20253.01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经保险公司审核只赔偿了12076.67元。周老师将保险公司赔付金额领回后,于2006年11月30日委托大足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周老师的伤残等级评定为VIII(8)级伤残。2007年1月10日,周老师到大足县中医院检查,该院诊断取内固定需4000元左右。随后,周老师将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和重庆某旅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伤残补助金、续医费计42420.11元,扣除已赔偿的12076.67元,还应赔偿30343.44元。

  保险公司则认为,周老师的意外受伤,按照我公司与旅业公司签订的“旅游安全保险协议”及《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规定,我公司只承担“意外伤害医疗及突发疾病医疗”项的保险责任,保险总额1.5万元。根据该保险条款,我公司只承担12076.67元的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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