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日葵保险网 > 意外保险 > 意外险新闻 > 正文
旅游意外保险与旅行社责任险有什么区别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很多人会认为旅行社责任险就是旅游意外保险,保险专家表示,旅行社责任险不等于旅游意外保险,为了保障旅游安全,除了在有旅行社责任险还需要旅游意外保险。

  案例简介:某年1月,某学院与山东某旅行社签定旅游合同,组织教职工参加该社组织的海南五日游,合同明确约定报价包括往返机票、空调旅游车、行程表所列的景点门票、餐饮、住宿、导服费,机场税、保险和海南的附加费。2月6日该旅行团团员孙某在海口市海外大酒店被害身亡,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记载:“1307房间内床上仰卧一具尸体(名孙某),全身除头部外盖有褐色毛料被,头部额正中位有一居民身份证(名赵某),系被他人持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三楼平台上仰卧一具尸体(名赵某),系高坠死亡。”被害人孙某妻子张女士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提供保险单并协助向保险公可申请赔偿。

  经质监部门积极协调未果,张女士向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旅行社赔偿旅游意外险和利息107320.00元,旅行社责任保险金80000.00元,赔偿学院损失660.00元。

  旅行社称:一张女士要求赔偿旅游意外保险金,属于双方对合同的重大误解。《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我社认为,合同中的旅游意外保险即为旅行社责任险,我社已履行了投保贡任险的义务,该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二、我社在组织该次旅游活动中没有故意和过失,被害人是在下榻的宾馆内休息时被同室居住的同事杀害的,其死亡完全属于意外;同时,在整个旅游过程中,住宿是学院自行安排,学院对此事件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合同中约定的是旅行社责任险,我社没有收取学院的意外保险费,靠推导得出的结论没有依据。

  处理意见: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省某旅行社赔偿张女士及孙某的其他亲属保险利益损失100000.00元;

  二、驳回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该学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70元,张女士负担2000.00元,某学院负担70.00元,山东某旅行社负担3200.00元。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