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一、关于合同的问题。某学院与山东省某旅行社所签订的旅游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该旅行社应为旅游者投旅游意外保险,双方对此条款发生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据此规定,该旅行社未履行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险,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保险规定》自2001年9月1日实施后,《旅游意外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旅游意外险保险并未废止,旅游意外险属于推荐的险种,不再属于强制保险。
三、孙某死亡后,其亲属与该旅行社就有关赔偿问题一直在交涉中,未达成一致意见,因而不存在产生利息的损失。
四、关于旅行社责任险赔偿的问题。从孙某死亡现场勘察情况可以看出,孙某是夜间在宾馆构休息时被害致死,属于当事双方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突发性事件,对于事件的发生双方均无主观故意过错,旅行社不用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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