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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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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于被保险人被确定残疾及其程度后,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投保人或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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