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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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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三、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缴纳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或办理续保、加保手续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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