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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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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五条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保险期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24时止。

  二、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备案。本公司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即行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规定。

  三、保险合同到期,工程仍未竣工的,需办理续保手续。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但同一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

  二、保险费有3种方式计收,由本合同双方选定1种:

  1、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的,按下列算式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年费率×保险年份数×被保险人人数

  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仍按上式计算,年费率标准见附录。

  2、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保险费率标准见附录。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保险费率标准,按下列算式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费率×项目总造价×施工未满期限/合同施工期限3、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保险费收费标准见附录。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保险费收费标准,按下列算式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费收费标准×建筑施工总面积×施工未满期限/合同施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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