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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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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九条身体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被保险人死亡,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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