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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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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酗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使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及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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