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对违反《保险法》规定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保险公司经营具有养老保障功能的个人两全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对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个人两全保险产品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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