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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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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养老保险公司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保险经营机构,其养老保险业务的办理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管理办法条例来,《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就是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应当遵循审慎的投资原则,并不得违反国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企业年金受益人有投资选择权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其明确提示投资风险。

  第四十条企业年金受益人有投资选择权的,在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以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

  受益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当制作独立的《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受益人坚持选择的,应当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提交有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第四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报告。

  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统计和财务会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统计和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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