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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企业年金的地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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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为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不但能够满足个人不断增长的养老需要,更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因此在“未富先老”的中国显得尤为重要。以下是专家解读企业年金的地位与作用。

  四、企业年金制度建设是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整合的配套工程

  目前我国城镇企业“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结构性的矛盾。按照现行政策,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账户基金,而个人账户基金使用完后可以透支社会统筹基金的政策,这项规定使得个人账户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将由国家承担责任的现收现付制的“社会统筹”制度与个人承担责任的基金积累制的“个人账户”制度硬性地结合在一起。这种结构性的矛盾只有通过对“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基础整合,将“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分离开来,从而形成“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组合”的模式才能够解决。个人账户分离出来后,可以与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制度合为一体。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建立起企业年金制度,也就为从基础上整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打下了基础。

  市场经济国家尤其是OECD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经验表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在40%左右即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一年一个百分点”。按全国平均工龄35年计算,目前基础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为35%,将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基本养老金中分离出来以后,将现行的基础养老金“升级”为基本养老金,届时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将变成35%,如果考虑到制度衔接问题,再加上几个百分点,使整合后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达到40%左右,这样也就与国际上认可的基本养老金目标替代率比较接近了。

  按照这一模式整合基本养老保险,国家的责任将随之减小,财政压力也随之降低,也有利于尽快实现“基础养老金(整合后的基本养老金)全国统筹”。进行这样的整合以后,由于有企业年金制度做补充,也就能够保证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总体水平不降低。这就是企业年金制度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整合的潜在作用。

  五、现阶段政府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建设的力度

  自1997年以来,我国只有很少的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而且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大都是优势企业或垄断企业。其原因有三方面,一是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较高,众多的企业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就已经没有能力再去建立企业年金;二是部分企业存在短期行为,没有长远观念,宁可多为在职人员发工资、发奖金,也不愿为职工养老建立企业年金。三是政府职能部门缺位,没有抽出时间和精力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建设,

  从国际经验看,大多数国家的企业年金计划都是采取自愿原则,这一点对我们国家也应该适用。但针对我国的现实状态,完全采取自愿的原则很难将企业年金制度变成一个普遍性的制度。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应该在强制与自愿之间寻找平衡,采取“半强制”的方式推进企业年金,在近期内可以采取目标管理、政策引导等措施予以推动。同时,还要扩大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资金税前列支政策的覆盖范围和税惠比例,按照国际上企业年金标准化的EET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按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时企业缴费及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税前列支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免税等优惠政策。将来如果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启动,并且按照建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这种方式运作,那么对于有固定资金来源的参保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计划,则应该根据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的实际水平,采取更大的强制力度。对有财政拨款的参保事业单位,应该通过强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的形式,保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后职工离退休待遇总体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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