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年金制度。相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是在国家税收优惠和政策指导下由企业和职工共同协商开展的一项养老保险制度,不具有强制性,是一种企业行为,但国家负有监管责任。企业年金的运作与管理方式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3号令)执行。
3、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不同于职工自我储蓄,它应该有国家在利率、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予以支持。目前国家对这一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推进。
4、商业人寿养老保险制度。国发[1997]26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这说明商业人寿保险也应该属于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一个构成部分,但这一制度完全由职工根据个人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参加。
5、非制度性养老保险措施。主要是指家庭赡养、社会资助等一些通过道德力量实施的养老保障措施。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由以下制度要素组成: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该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致,基本模式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行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同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2、职业年金制度。这一制度相对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企业年金制度,其运作与管理方式应该依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但是对于机关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年金制度可以采取强制的方式推进,通过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制度,来平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后离退休人员待遇的总体水平。
3、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
4、商业人寿养老保险制度。
5、非制度性养老保险措施。
其中,3、4、5与城镇企业职工制度模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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