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按照本公司的规定选择或与本公司协商并经本公司同意后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保险单满期日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本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对提出的续保申请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
第十八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计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由投保人按本合同约定及时交清。
第十九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即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保险期间届满;
3、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的申领】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住院津贴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本公司申请理赔:
1、本合同;
2、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和费用清单;
4、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5、本公司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