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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住院医疗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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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住院医疗保险合同条款如下,该保险投保手续简单简便,理赔只需要发票复印件,不影响社保与其他险种报销,是其他住院医疗保险的补充,尽量减少住院损失,保额可灵活调节,便于企业分层级管理。
   光大永明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保险凭证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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