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九条【合同解除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本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据监管或法律规定,本公司需要的投保人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保险事故通知】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延误,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本公司对无法认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因此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十一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可以首先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
一切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之解释。
保单条款
第十四条【投保条件】
一、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子女的年龄应在22周岁以下。附属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被保险人退出本合同之日自动退出。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符合参保条件的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含)投保,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