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日住院津贴乘以扣除三天后的住院天数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治疗跨保险单年度时,本公司承担前一保险单年度的保险责任,给付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同样以累计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在三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第十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住院,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住
院,患精神病、心理疾病、职业病、性病住院;
13、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14、投保前已罹患而投保后治疗的疾病;
15、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当地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第十七条【保险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