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资料的提供与保存】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有效证件号码、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在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随时申请减少被保险人。本公司收到减少被保险人申请书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下列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要求减少被保险人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该被保险人的分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2.减少被保险人申请书;
3.投保人出具的证明该被保险人因离职或其它原因退出团体的文件。
三、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五人或不足符合本保险投保条件的团体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六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本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七条【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作前述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