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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期限届满可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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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双方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续保,应是对该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的重新签订,而非上一个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中国人寿安顺分公司不予续保的行为应系不再续签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合同,而非单方解除保险合同。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附加险合同虽然是一年期,但中国人寿安顺分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在合同届满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余某不予续保。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解除条件并未包括停办情形,且险种停办亦不属于法定解除情形,故上诉人主张的险种停办致不能续保的理由不成立。中国人寿安顺分公司在余某逾期缴费后又收取投保人保费,因保险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只要保险人收取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意味着双方达成保险意思表示,故认定附加险合同继续成立并生效,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执行情况

  二审判决生效后,原告余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多次督促被告中国人寿安顺分公司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但因其总公司已关闭该险种承保端口,无法录入业务系统,致其未能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为原告余某办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续保。经中国人寿安顺分公司及其上级公司多次与法院执行法官沟通协调,在取得执行法官理解的基础上,通过执行法官对余某进行说服解释,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中国人寿安顺分公司退还余某所缴纳的保费及相应的利息,案件遂和解执行。

  几点思考

  一是保险总公司在产品的设计环节应充分对相关条款内容的法律风险进行充分识别,并采取措施予以有效防范。本案中,产品设计上的瑕疵,导致一审、二审法院以产品停办不属于附加险条款中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情形为由,认定保险公司违约。

  二是保险公司在产品停办前应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予以防范和化解,停办前应督促各级分支机构做好客户的通知解释服务,依法依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在维护好客户权益的同时降低自身法律风险。

  三是此案暴露出各级管理人员乃至具体经办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比较淡薄,从二审法院认定看,其紧紧抓住了保险公司未依照合同提前书面履行告知义务的硬伤,这也是导致公司本案二审败诉的一个关键因素。为此,加强保险公司相关人员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相关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十分必要。

  四是本案未能在审判环节妥善处理纠纷,有效化解矛盾,导致最后无法执行法院判决,也暴露出涉案公司相关法务工作薄弱。加强保险公司法律事务建设,打造一支经验丰富、素质较好的法务队伍,充分发挥法务人员在保险合同纠纷处理、乃至在诉讼中的沟通协调作用,具有十分现实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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