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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介绍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哪种好?专为个人客户提供的综合性意外伤害保险计划,除涵盖意外残疾、烧伤、死亡等基本保障外,另有骨折、医疗、住院津贴、意外伤害一级伤残补助金保险、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加倍给付保险等丰富的附加保障

  【产品特色】

  网上购买、投保便捷

  多种选择,各类保障DIY

  注:被保险人仅限1-4类职业人员,若被保险人从事5类及5类以上职业或拒保职业的工作发生意外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

  主险: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给付表一》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肢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取较高比例残疾保险金者,按较高比例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给付表一》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险:

  1、附加意外烧伤保险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属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且烧伤面积达到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面积之一者,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烧伤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烧伤保险金额。

  2、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

  3、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一、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保险单约定的免赔天数后,按保险单约定的日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

  二、被保险人单次住院治疗的,住院津贴金的给付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单次给付天数为限;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金的,以保险单约定的累计给付天数为限。实际给付天数达到保险单约定的累计给付天数,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附加意外伤害骨折保险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致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骨折和关节脱位类型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骨折或关节脱位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及该项骨折或关节脱位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骨折或关节脱位类型不在所附《给付表》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骨折或关节脱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保险金。

  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保险责任终止。

  5、附加意外伤害一级伤残补助金保险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属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保险人自鉴定确认日起给付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每月给付一次,给付金额为主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1/12,共给付12个月,若被保险人在领取伤残补助保险金期间身故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6、附加交通意外伤害加倍给付保险

  一、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并自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除依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外,根据下列不同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分别另行给付交通事故身故保险金:

  1、民航班机。保险人按主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二倍给付。

  2、火车、汽车和轮船。保险人按主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一倍给付。

  二、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并自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主险合同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保险人除依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主险合同残疾保险金外,根据下列不同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分别另行给付交通事故残疾保险金:

  1、民航班机。保险人按主险合同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二倍给付。

  2、火车、汽车和轮船。保险人按主险合同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一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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