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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福禄金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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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资范例:

  性别女年龄34岁年存保费2万元交费期:5年基本保额15985.9元

  将获得的利益:

  A、生存金:1: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60周岁前,每三年领基本保额的15%即:2397.9元(直接打入个人账户)共领8次收益:19183.2元。若合同约定生存金不领取,则按3.5%的利率累积生息至六十岁,可得收益30142元生存金

  2:被保险人60周岁后,每年领取基本保额的6%至终身,即959.16元。若以到80岁估算(20次)可得收益19123.2元。(20次)(也可累积生息)

  B、祝寿金: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祝寿金10万元,(和1、3项利益没有冲突)

  C、分红金:保险期间,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将红利分配给投保人,按中低等红利至60岁可获红利:126802元。(可中途领取,领取后红利仍可享受至终身)-----分红监管:国家保监会国家财政部国家审计局国家证监会上市地相关法律(中国人寿为全球唯一一家三地上市保险企业。纽约、香港、上海)

  D、保障金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金2:被保险人60周岁前,因疾病身故,最高给付身故保险金131970元。(基本保额的200%+所交保费)本合同终止.

  保障金3:被保险人60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最高给付身故保险金179925元,(基本保额的500%+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保障金4:被保险人60周岁后,被保险人身故,按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基本保险金额的100%两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借款金:享受保单借款:合同生效十天后,凭保险合同和身份证可借保单现金价值的80%,每次可周转6个月,还款后可继续再借,利息绝对低于中国任何一家商业银行。

  合计:生存金:六十岁之前合计:30142元(3.5%利率累积生息)

  生存金:六十岁之后合计:19123元(可领至终身,按60岁至80岁估算)

  祝寿金:六十岁时:10万元

  分红金:六十岁时合计:126802元(因身故时间的无法确定性,暂以至六十岁估算,领取后分红仍可领取至终身)

  总收益:30142+19123+100000+126802=272067元

  备注:以上五金利益除分红金和中国人寿的经营效益有关,其余四金利益为保险合同所约定,是稳定收益。

  注:本计划书为简要说明,具体保险利益详见<<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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