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王先生于2008年1月在
太平人寿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保额达10万元的
终身寿险,并附加了一份
健康保险产品。2010年1月,王先生在第三次缴费时终止了健康保险产品的投保,仅保留终身寿险。在中止自己健康保险的4个月前,王先生曾在2009年9月因急性阑尾炎在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因为经常外出,王先生在治疗结束后也没有向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直到近期,在其
健康险的保险合同已经终止了近一年后,王先生才想起要为自己的这次治疗申请理赔。
太平人寿理赔人员介绍,“保险合同终止了,并不是说客户一定不能申请理赔,需要按客户出险时间及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非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并且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时间未超过2年(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的2年),都是可以提出理赔申请的。如果购买的是人寿保险,则5年内都可申请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