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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也有追偿期 客户合同终止一年后仍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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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追偿期”是民事诉讼中常用到的概念,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这个概念或许可以用来形象地类比保险理赔的时效和期限。最近,齐齐哈尔的一位太平人寿保户真切地体验了一回。这位姓王的保户在保险合同终止了近一年后才向太平人寿提出理赔申请,原本对理赔已不抱希望的他却“意外”地获得了太平人寿支付的3000元理赔款。
  据悉,王先生于2008年1月在太平人寿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保额达10万元的终身寿险,并附加了一份健康保险产品。2010年1月,王先生在第三次缴费时终止了健康保险产品的投保,仅保留终身寿险。在中止自己健康保险的4个月前,王先生曾在2009年9月因急性阑尾炎在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因为经常外出,王先生在治疗结束后也没有向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直到近期,在其健康险的保险合同已经终止了近一年后,王先生才想起要为自己的这次治疗申请理赔。
 
  太平人寿理赔人员介绍,“保险合同终止了,并不是说客户一定不能申请理赔,需要按客户出险时间及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非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并且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时间未超过2年(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的2年),都是可以提出理赔申请的。如果购买的是人寿保险,则5年内都可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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