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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安康一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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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若自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生效后180天内确诊合同定义的重疾我们退还所交保费,若在合同生效180天后确诊合同定义的重疾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额给付保险金。
 
  若在合同生效180天后确诊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额的20%给付保险金。
 
  若自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55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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