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畏罪自杀引发罕见保险赔偿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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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法》明文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但主人公畏罪自杀却又得不到赔偿,这又是什么原因?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法律到底该怎样解读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呢?
2004年9月5日,这天是星期日。中午12时许,吴浩的表兄蔡永明的一双儿女蔡永基、蔡蕾正同小伙伴崔莎等人一同在崔莎的房前聚精会神地玩耍。此刻,吴浩鬼魅般悄悄靠近过来,走到年仅5岁的蔡永基跟前,突然,他抽出随身携带匕首,狠狠朝蔡永基的胸口捅去,蔡永基猝不及防,顿时血流如注,随后发出了痛苦的哀号,“扑通”一声栽倒在地。年仅13岁的姐姐蔡蕾见弟弟被袭,勇敢地上前阻止,不料肩膀上挨了一刀,蔡蕾被割伤后,一边大呼“救命”,一边拼命地逃跑。此时,杀红了眼的吴浩再次举刀朝蔡永基的胸口捅去。杀死蔡永基后,抽身又去追赶蔡蕾,机灵的蔡蕾连忙闪进了邻近的一户村民家中。见无法再伤害蔡蕾,吴浩只得怏怏返回家中,当日下午1时许,吴浩服用氰化物自杀身亡。

  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接到报案后,根据现场勘查结论以及对目击者和知情人的调查,认定吴浩有重大作案嫌疑。2004年9月25日,资阳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出具“吴浩故意杀人案综合调查报告”,认为吴浩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鉴于吴浩已经死亡的实际情况,建议撤销该案。同日资阳公安分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老母两上法庭,畏罪自杀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儿子死了,刘永梅作为受益人,开始向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索赔。2004年12月27日,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根据《保险法》第9条之规定和《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1999)条款》第三条之约定,并经认真审慎核定有关资料与证明,结合益阳市公安机关调查所得,作出如下处理:不予给付保险金。

  接到通知书后,执着的刘永梅翻开了《保险法》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1999)条款》,她发现《保险法》第66条2款是这样规定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换言之,投保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儿子吴浩是2002年4月27日投保,至2004年9月5日自杀身亡,已逾两年,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呢?

  为讨个说法,2005年6月1日,刘永梅书写诉状,聘请律师,毅然决然地走进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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