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接到报案后,根据现场勘查结论以及对目击者和知情人的调查,认定吴浩有重大作案嫌疑。2004年9月25日,资阳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出具“吴浩故意杀人案综合调查报告”,认为吴浩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鉴于吴浩已经死亡的实际情况,建议撤销该案。同日资阳公安分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老母两上法庭,畏罪自杀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儿子死了,刘永梅作为受益人,开始向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索赔。2004年12月27日,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根据《保险法》第9条之规定和《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1999)条款》第三条之约定,并经认真审慎核定有关资料与证明,结合益阳市公安机关调查所得,作出如下处理:不予给付保险金。
接到通知书后,执着的刘永梅翻开了《保险法》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1999)条款》,她发现《保险法》第66条2款是这样规定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换言之,投保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儿子吴浩是2002年4月27日投保,至2004年9月5日自杀身亡,已逾两年,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呢?
为讨个说法,2005年6月1日,刘永梅书写诉状,聘请律师,毅然决然地走进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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