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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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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就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做出具体、明确规范。这是继证券行业准备金、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后,准予在税前列支的又一项风险准备金,体现了国家对整个金融行业的政策扶持。

  损失扣除有先后顺序

  财税〔2009〕4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例如保险企业2008年末各项准备余额为100万元,2009年发生赔款损失200万元,要先冲减已计提的100万元准备,余下的100万元据实在计算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发生赔款损失收回的事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有关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摘自《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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